网上有一句玩笑话,“防火防盗防闺蜜”,吉林的曹女士算是体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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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奇的盗窃案。令人感到惊奇的是,偷东西的人和被偷东西的人,原先竟然是一对好闺蜜。
曹某和刘某相识多年,在曹某看来,刘某是自己无话不谈的好闺蜜,值得信赖,2019年,曹某家装修时,刘某没少帮忙。出于信任,曹某给刘某留了一把家里钥匙。
但这样的信任,终究是被错付了。
刘某因为自己的经济状况出现了问题,3年间,她用这把代表着信任的钥匙多次入室盗窃被害人的奢侈品物品,包括爱马仕、路易斯威登等品牌十余个包,还有名牌服饰将近20件。
为了防止被发现,刘某还在网上购买高仿品将曹某家中正品调换,上演了一出偷梁换柱的戏码。
由于曹某经常不在吉林长春居住,后知后觉发现自己的物品不对劲,这才报了警。她还向好闺蜜刘某谈起了此事,而刘某却一直故作镇定地为她出主意,还向民警提供假线索误导侦查。
直到这天,公安机关向曹某表示,警方已经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正要实施抓捕。曹某一听,甚是欢喜,还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自己的“好闺蜜”刘某,刘某这下终于装不下去了。
她向曹某承认,是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并希望曹某能够撤案。
公安机关在刘某住所将其抓获。经查,被告人总共盗窃被害人曹某物品总价值将近94万余元,其将盗来的物品大部分予以销赃,共计获得赃款70.25万元。
经审理,净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不服本判决,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从当时的客观环境来看,刘某已经置于公安机关抓捕范围内,不具有脱逃时机,亦不具备主动投案的前提条件,刘某系被动到案,同时现无证据证明刘某具有主动投案的意愿和客观行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此“挖墙脚”的朋友还能叫做闺蜜吗?
不少网友表示
这哪是“闺蜜”
根本就是“塑料姐妹”啊!
还有许多网友提醒大家
知人知面不知心
自己的贵重物品,还是要多上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