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8月8日讯(记者 高艳云)恒泰证券ABS项目案余波未了,项目核心负责人被监管层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8月8日,内蒙古证监局公布了一份处罚决定,经查,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内部质量控制不严,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文波、申挚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的核心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按照《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认定上述二人为不适当人选,在2022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3日期间,不得从事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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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述ABS项目违约,恒泰证券已经接遭到多项罚单,一是公司已于三年前即2019年4月被辽宁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二是包括上述员工处罚在内,已有多达5名责任人遭到处罚,相关人员为业务条线重要职位员工;三是恒泰证券被多家机构投资者“追债”,7月份的二审被维持原判并赔偿3家机构共计2.96亿元。
已有3名责任人被采取监管谈话或出具警示函
就在1个月之前,已有3名恒泰证券员工遭到处罚,同样源于两年前恒泰证券ABS项目违约余波。
今年7月8日,内蒙古证监局公布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因在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中未全面尽调、内控不严等,恒泰证券3名员工被采取监管谈话或出具警示函措施。
邓浩作为恒泰证券时任分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按照《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邓浩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张金华作为项目质控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张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吕浩辰作为项目具体经办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吕浩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于恒泰证券公司层面的处罚,已于3年前下发。
2019年4月,辽宁监管局对恒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即存在部分尽职调查过程未严格执行程序,部分访谈未制作访谈记录,尽职调查底稿访谈记录不完整,部分访谈仅有录音、未经被访谈人签字等问题。
机构投资者“追债”近3亿元
除了恒泰证券及员工遭到监管层的处罚外,机构投资者也在向恒泰证券进行“追债”。
7月初,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南京银行、金元顺安基金和银河金汇与恒泰证券的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即恒泰证券要赔偿3家机构共计2.96亿元。
判决书中载明,机构投资者表示,恒泰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资产证券发行人、销售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审慎核查、信息披露义务,未对资产支持证券所涉基础资产鸿元石化基本业务的真实性、唯一增信措施进行必要调查、核实并如实披露,未确保其参与签订的文件签约主体、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构成违约。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南京银行的投资本金损失为1亿元,收益损失为220.48万元;银河金汇本金损失6000万元,收益损失132.29万元;金元顺安基金投资本金损失为1.3亿元,收益损失为286.6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恒泰证券赔偿投资者的本金损失和收益损失,投资者在项目清算中获得分配的金钱即时抵扣恒泰证券的赔偿责任金额。恒泰证券履行完毕赔偿责任后,以实际赔偿金额为限取得投资者在项目清算中其应受分配的相应金额资产的权利。
恒泰证券此后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恒泰证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且为其设定了高于一般行业标准的尽职调查标准。恒泰证券认为,除专项计划外,还有其他银行、信托被骗,鸿元石化针对金融机构的一般尽职调查标准,有预谋、有针对性的设计了诈骗手段,不是一般民事善良主体可以有效防范的。
此外,恒泰证券表示,自己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依法并不负有确保基础资产真实性的法定义务,而是应当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直至达到“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表示,根据恒泰证券的陈述,其工作人员对中石油兰州分公司人员进行访谈,但接受访谈人员实际是由鸿元石化的人员向恒泰证券的工作人员介绍的。恒泰证券未核实接受访谈人员身份,不知道其姓名和具体职务,访谈过程只有录音没有访谈笔录。
恒泰证券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尽调过程中所依据的底稿材料主要来源于庆汇租赁、鸿元石化,其中多数并非原件。恒泰证券在专项计划设立前未向中石油兰州分公司核实相关业务合作关系,对重要协议未采用面签,错过直接调查机会。
二审法院认为,恒泰证券的尽职调查工作远未达到“勤勉尽责”、“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标准,其在尽职调查工作中存在明显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对恒泰证券的上诉予以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