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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了近一个月时间,抽干了近30万立方湖水,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引发超三千万网友在线围观抓鱼,最终将一公一母两条“怪鱼”抓到。河南汝州市的这次抓“怪鱼”行动,如此费心费神费力,值得吗?
从保护自然生态和生物的角度出发,当然值得。但是,也有专家发表观点认为,河南的这次抽水抓鱼办法,显得有点“笨”,如果改用垂钓、网捕方式,可能效果更好,成本也会更低。恰恰是,河南选择了目前最为“笨拙”的一种方式——干湖抓“怪鱼”。如果在正式直播的当天抓住“怪鱼”,或许,负面影响就不大会产生。毕竟,“怪鱼”抓到了,危害也消除了,舆论和公众也就释然了。即便“笨”一些,也难免理解。
而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纵然这是一件好事,也因为效率偏低,引起了舆论和公众的过度关注,负面影响也就会被扩大,一些现成话也就自然而然地出现了。因此,也就给了当地一次深刻的教训,那就是处理和解决具体问题时,一定要多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专家意见,选择最优方案,而不是拍脑袋、想当然。
客观地讲,此次抓“怪鱼”事件,发展到现在这样,如果仍把眼睛盯在抓鱼的方法上,已经没有多大意义。就算汝州方面采用的是最“笨”的办法,也已经改变不了了,只能吸取教训。真正需要关注的,是这条鱼的来历,是谁把这样一条“恶鱼”放进了汝州市城市中央公园湹的,到底是什么企图,为什么要这样做。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谁能保证不会有新的问题发生。如果把这样的外来鱼种放进更大的湖里,又当如何解决呢?
这么大一条鱼被放进湖里,而且是城市中央公园的湖里,不可能没有一点蛛丝马迹,也不可能找不到一点线索。毕竟,这是一条已经长大了的鳄雀鳝,而不是刚刚成鱼的鳄雀鳝,只要去查,只要认真地查,一定可以查出踪迹。因此,在关注抓鱼过程的同时,更要关注查处放鱼者上,把放鱼者找出来。至少,抓鱼的成本应当由其来承担。
而从河南汝州这次抓鱼的事件中,也带来一些新的思考,对一些明显带有破坏性的外来生物,应当如何管理、如何监管、如何对违规者予以处罚,也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与关注。也就是说,不管是成年的还是未成年的外来生物,只要存在危害性、伤害性、破坏性的,建议都要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且必须把时间、地点、品种、大小、危害程度等,全部登记清楚。一旦发现少了,就要了解外来生物的去向。如果说不清去向,就要依法追究饲养者的责任。如果调查结果证明,外来生物被饲养者偷偷放生到其他地方,一旦在抓捕过程中需要付出的所有代价,都必须由放生者负责,如果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后果的,还要追究放生者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对具有危害性的外来生物的管理,必须更加严格规范,不让外来生物对正常的生活秩序带来不利影响,尤其不能让其对民众的生命安全等带来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