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知识产权局介绍,为持续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功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激励上海知识产权工作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22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征集评选工作。经宣传发动、部门申报和专家评审等程序评选出了十大典型案例,涵盖著作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奥林匹克专有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类型,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执法案件。详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2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一、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等涉“十万个为什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黄山富田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方安江等七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三、“被取代的多环性氨基甲酰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药”专利侵权纠纷案
四、林超敏等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五、洪建设等五十八人“迪拜港”团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
六、百丽鞋业(上海)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系列案
七、宁波货汶希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TOYOTA”等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滤清器等机动车配件行政案件
八、上海育生堂饮料有限公司侵犯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桶装水桶”专利权行政处理案
九、特威茶公司不服浦东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及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十、李露明等侵犯“任天堂”游戏著作权案
部分案例及处理情况简介
案例
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等涉“十万个为什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少年儿童出版社系“十万个为什么”图文商标专用权人,发现被告新华书店江桥万达店销售被告天地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十万个为什么》。原告主张天地出版社在图书名称及网站商品图片、描述中使用“十万个为什么”涉嫌侵权。以“十万个为什么”商标获取注册时间为界,在该时间之前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在该时间之后主张构成商标侵权。图书中有关“十万个为什么是影响几代人的经典读物,是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本”等表述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天地出版社抗辩,涉案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而非纯文字商标。涉案图书的使用方式非商标性使用,系描述性使用,不会造成公众混淆,故不构成商标侵权。“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表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但原告并未就“特有性”进行举证,相反早在第一版《十万个为什么》出版前,就有苏联版《十万个为什么》译作出版。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如下认定:“十万个为什么”不属于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构成的法定商品通用名称。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十万个为什么”在获商标注册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新华书店江桥万达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京东官方旗舰店首页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并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刊登声明一次,以消除因其实施的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影响,如不履行,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费用由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
黄山富田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方安江等七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瑞光(上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瑞光公司)主要从事婴儿拉拉裤、纸尿裤等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设备生产线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平田更夫原系瑞光公司机械设计部经理,于2013年6月离职后加入同样从事卫生用品生产设备经营的富田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田公司)并担任技术指导。后平田更夫将其从瑞光公司获取的技术信息非法披露给富田公司经营人方安江,并交由从瑞光公司离职加入富田公司的龚志龙、胡文军等6人使用。方安江明知上述14项技术信息系瑞光公司商业秘密,仍指使龚志龙、胡文军等人非法使用其中9项技术秘密进行生产,并销售给江苏、杭州等地客户。方安江同时指使胡文军等人将另外5项技术秘密以富田公司名义申请专利并公开。
2020年10月,根据瑞光公司报案,食药环侦总队开展立案侦查。2021年2月25日,在安徽省黄山市抓获以方安江为首的犯罪嫌疑人7名。
经审计,富田公司销售侵犯9项商业秘密的设备,造成瑞光公司损失数额1220余万元;经评估,富田公司申请并公开的5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合计2019万余元。
处理结果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经审查认为,富田公司、方安江明知系他人违反瑞光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非法披露的商业秘密,仍然获取并使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3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富田公司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方安江、龚志龙等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万元至30万元不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
“被取代的多环性氨基甲酰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药”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盐野义制药株式会社于2016年3月16日获得名称为“被取代的多环性氨基甲酰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药”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80056716.8。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1年11月,请求人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2021年12月1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立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上海相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官网刊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玛巴洛沙韦”,在专门的化工产品平台Chemicalbook网站上公开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玛巴洛沙韦”,第三人从被请求人处公证购买了该产品,被请求人存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玛巴洛沙韦”行为。同时,被控侵权产品“玛巴洛沙韦”化合物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
被请求人辩称其不知道被控侵权产品有专利权,不具有主观故意;目前已停止销售、展示被控侵权产品。
处理结果
2022年4月1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犯,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玛巴洛沙韦”(Baloxavirmarboxil)产品。
案例
百丽鞋业(上海)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到8月东京奥运会期间和2022年2月冬奥会期间,执法总队强化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根据北京冬奥组委举报及网络巡查,查获百丽鞋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企业微博、微信公众号、APP应用程序上将“奥运”“冬奥”等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使用,宣传推广商品和服务,已对35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为宣传其商品、服务或品牌,在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商业宣传中擅自使用“奥运”“冬奥”等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所指之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之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性质、情节、主观故意、危害后果、整改情况等因素,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处以5000元、20000元及40000元不等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李露明等侵犯“任天堂”游戏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根据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总队下发线索获悉,本区市面上流通多种含“任天堂”游戏的游戏机,疑似侵权,经与相关权利人确定,上述游戏机中内置的“超级玛丽”“敲冰块”等游戏产品均未经得著作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
2021年9月29日,松江分局在市局食药环侦总队的全程指导下,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佛山市及江西省吉安市三地抓获以李露明、刘丹华为首的侵犯游戏产品著作权的犯罪团伙17人,现场查获内置“超级玛丽”“敲冰块”游戏机掌机、电视游戏机1万余台。
经查,2015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露明伙同犯罪嫌疑人刘丹华在广东省深圳市创立深圳市仁顺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任天堂”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广东省佛山市生产组装内置“超级玛丽”“敲冰块”等任天堂游戏的游戏机,并通过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处理结果
2022年8月25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丹华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人民币10到20万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务依法予以没收。2023年2月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露明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人民币35到70万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侵犯著作权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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