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因开发商无预售证售房,一审判决确认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协议无效,开发商应退还购房者此前缴纳的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售房条件而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涉案楼盘至裁判做出之日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双方签订的《内部定制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合同关系自始不成立。
购房前建议细究开发商经营情况、涉诉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然而实践中,部分开发商可能会以“联建开发”“共同投资”之名,行卖房之实,无证变相预售房屋,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销售秩序。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买房前切记先查验拟购买的房屋是否符合销售条件,同时要充分考察开发商开发房地产相关资质,特别是开发商的经营情况、涉诉情况等。通常情况下,购买的房屋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在售楼部公示栏或政府官网查询,拟购买的房屋所处状态是否可以销售可以在政府官网查询。切记不要轻易相信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以优惠、折扣等宣传口号为名的任何费用,未写进合同条款中的事项,或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令确认开发商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及利息,有效保障了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引导房地产企业重品质、守诚信,有助于促进构建和谐的房地产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