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大促,“骚扰短信”都是消费者摆脱不掉的痛。“一到购物节,买过的店铺就会发信息,一些店铺会连续发好多天。一些信息显示可退订,但实际根本不管用。还有一些完全不认识的号码发来的领红包短信,也不知道是从哪里得到我的电话号码的。”在北京工作的白领小周向记者吐槽着她的遭遇。而随着“双11”的临近,电商平台、商家营销短信扰民问题愈加明显,像小周这样不堪其扰的消费者不在少数。
10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消息称,于两日前召开规范电商平台“双11”短信营销行为行政指导会,规范电商平台短信营销“扰民”行为。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美团等主要电商平台企业,以及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和短信息服务企业代表参会。
强化平台自我约束管理
营销短信“扰民”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不只是每年的“双11”“618”会有大量充斥着推销广告的信息不断“刷屏”消费者的手机短信收件箱,即便是在平时,也会有商家、平台定期发送营销短信。
而这些短信消费者们却很难拒收。尽管淘宝、京东等多家电商平台在隐私政策中标注了可关闭、退订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没有这么简单。
小周告诉记者,除了短信退订,她也在平台寻找过,但没找到从哪里关闭。“很多短信是商家发送的,具体从何种渠道发出来我们消费者是不清楚的。而淘宝平台的所谓隐私保护中根本找不到关闭商家广告的选项,平台的隐私广告管理中可设置管理的是平台自身的信息收集和广告推送。”
行政指导会强调,各主要电商平台要正视存在的问题,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民法典》《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安宁权。
会议要求,电商平台要立即全面自查自纠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和短信息服务企业要立即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加强短信端口接入管理,规范短信签名使用,不得接入违规转租资源,不得扩大签名使用范围;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要加强垃圾信息投诉受理、线索转办及监测分析等工作,发挥“风向标”作用,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报告。
碰触法律底线
商家、平台擅自发送商业营销短信的行为,实际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旻就指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褚霞律师也指出,《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消息这一行为在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禁止规定,即相关主体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的,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消息。二是赋予用户拒绝权,即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商业性短信息的,相关主体应当停止发送。三是相关主体的主动请求及其限制,即相关主体可以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但应当说明拟发送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提出,如果用户对相关主体的请求未予回复的,即视为用户不同意接收,相关主体不应当发送。且用户对请求未回复或明确拒绝的,相关主体不得再次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请求信息。
不过褚霞也坦言,从上述内容可看出,我国在2015年就对商业信息的推送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用户仍饱受商业推送的困扰。
上述《规定》目前已进一步形成了《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将推送主体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扩大到了“任何组织、个人”,并将“商业性短消息”扩大到了“商业性短消息、商业性电话”,进一步强化了相关主体的责任和用户的投诉权益保护。可以说这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生活安宁”和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相关规定在具体行业的进一步细化和体现。
此外,褚霞表示,商业推送还散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办法当中。尤其是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消费者有拒绝接收的权利,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的拒绝设置障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此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不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且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褚霞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在关注相关企业主体的合法经营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对于偶尔违法推送的主体可给予其一定的自我完善的时间和空间,而对于长期违法推送的主体也应坚持“零容忍”的原则依法处理,从而促进整体经济效益的提升和整个行业生态的进一步建设和完善。(记者 刘旭颖)